1 |
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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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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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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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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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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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内容应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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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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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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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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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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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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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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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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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2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本表内容应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
受理标准 |
内容真实,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第十八条规定: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4号)第四条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转交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 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47号)第六条要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相关规定出台前,可参照适用原国家司法考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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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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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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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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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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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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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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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内容应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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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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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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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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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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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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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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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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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2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本表内容应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
受理标准 |
内容真实,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第十八条规定: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4号)第四条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转交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 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47号)第六条要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相关规定出台前,可参照适用原国家司法考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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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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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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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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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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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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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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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内容应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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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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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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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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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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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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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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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考生在司法部网站进行填写,在后台系统生成,由地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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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本表内容应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
受理标准 |
内容真实,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第十八条规定: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4号)第四条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转交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 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47号)第六条要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相关规定出台前,可参照适用原国家司法考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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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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