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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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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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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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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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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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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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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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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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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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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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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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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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2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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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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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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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已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清税申报表》;未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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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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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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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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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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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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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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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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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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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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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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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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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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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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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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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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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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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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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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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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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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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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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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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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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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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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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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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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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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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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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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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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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还应提供相应材料;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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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 关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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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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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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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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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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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 关文件复印件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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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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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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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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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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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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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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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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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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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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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还应提供相应材料;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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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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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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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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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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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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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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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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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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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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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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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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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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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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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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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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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还应提供相应材料;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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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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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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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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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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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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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税务登记证件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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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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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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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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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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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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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适用“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还应提供相应材料;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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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发票领用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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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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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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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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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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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发票领用簿》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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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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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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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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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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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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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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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还应提供相应材料;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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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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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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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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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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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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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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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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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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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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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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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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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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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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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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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还应提供相应材料;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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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者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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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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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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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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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者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
材料类型 |
原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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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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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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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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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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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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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宣告破产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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