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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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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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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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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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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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为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办理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时,除原办理材料外,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房地为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
2、购房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截至提取时点前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
3、购房地为产权人配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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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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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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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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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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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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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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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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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为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办理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时,除原办理材料外,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房地为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
2、购房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截至提取时点前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
3、购房地为产权人配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
受理标准 |
1、职工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所在地非产权人家庭成员(包括产权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下同)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及还贷提取。 规定所称“直系亲属”包括产权人父母、子女及其子女的配偶。
2、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贷款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还贷,可按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3、同一笔贷款职工再次申请办理还贷提取的,须在上次提取还贷满一年后。
4、无锡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51353-2019)条文说明 4.1.5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2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申请人需提供两类业务证明材料。一是个人贷款行为证明材料。包括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职工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的抵押物原则上应与购房合同中所购房屋保持一致。存在差异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应通过贷款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了解贷款发放用途,确认贷款用于住房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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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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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住房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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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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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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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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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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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为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办理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时,除原办理材料外,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房地为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
2、购房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截至提取时点前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
3、购房地为产权人配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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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住房借款合同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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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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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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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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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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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办理住房贷款的银行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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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为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办理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时,除原办理材料外,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房地为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
2、购房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截至提取时点前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
3、购房地为产权人配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
受理标准 |
职工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所在地非产权人家庭成员(包括产权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及还贷提取。 规定所称“直系亲属”包括产权人父母、子女及其子女的配偶。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51353-2019) 4.1.5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2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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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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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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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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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必要
|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为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办理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时,除原办理材料外,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房地为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
2、购房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截至提取时点前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
3、购房地为产权人配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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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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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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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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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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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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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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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办理住房贷款的银行盖章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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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为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办理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时,除原办理材料外,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房地为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
2、购房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截至提取时点前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
3、购房地为产权人配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
受理标准 |
1、职工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所在地非产权人家庭成员(包括产权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及还贷提取。 规定所称“直系亲属”包括产权人父母、子女及其子女的配偶。
2、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贷款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还贷,可按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3、同一笔贷款职工再次申请办理还贷提取的,须在上次提取还贷满一年后。
4、还款明细内容包括借款人姓名、贷款账号,至办理该项业务上月的贷款余额等由电脑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书面依据
5、同一套房屋已按照锡房金规【2019】2号文相关规定办理过偿还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贷款业务的,再次办理时需提供: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贷款还款明细原件【还款明细起始日期为上一次办理该业务时提供的还款明细截至日期,还款明细内容包括借款人姓名、贷款账号,上次办理该项业务时所提取公积金一次性全部还贷的记录、至办理该项业务时最近一期还款后的贷款余额等由电脑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书面依据】。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51353-2019) 4.1.5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2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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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还款明细内容包括借款人姓名、贷款账号、至办理该项业务上月的贷款余额等由电脑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该套房屋再次提取的,还款明细起始日期为上一次办理该业务提供的浣跨明细截至日期,还款明细内容包括借款人姓名、贷款账号,上次办理该项业务时所提取公积金一次性全部还贷的记录、至办理该项业务时最近一期还款后的贷款余额等由电脑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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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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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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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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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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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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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为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办理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时,除原办理材料外,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房地为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
2、购房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截至提取时点前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
3、购房地为产权人配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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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身份证件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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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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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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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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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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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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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公安局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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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为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办理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时,除原办理材料外,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房地为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
2、购房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截至提取时点前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
3、购房地为产权人配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
受理标准 |
1、职工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所在地非产权人家庭成员(包括产权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及还贷提取。 规定所称“直系亲属”包括产权人父母、子女及其子女的配偶。
2、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贷款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还贷,可按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3、同一笔贷款职工再次申请办理还贷提取的,须在上次提取还贷满一年后。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51353-2019)4.1.4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对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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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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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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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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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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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为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办理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时,除原办理材料外,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房地为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
2、购房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截至提取时点前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
3、购房地为产权人配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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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户口簿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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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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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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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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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民政局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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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为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办理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时,除原办理材料外,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房地为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
2、购房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截至提取时点前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
3、购房地为产权人配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
受理标准 |
1、职工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所在地非产权人家庭成员(包括产权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及还贷提取。 规定所称“直系亲属”包括产权人父母、子女及其子女的配偶。
2、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贷款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还贷,可按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3、同一笔贷款职工再次申请办理还贷提取的,须在上次提取还贷满一年后。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51353-2019)4.1.4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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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借款人的同户直系亲属申请提取的,必须提供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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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婚姻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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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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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为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办理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时,除原办理材料外,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房地为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
2、购房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截至提取时点前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
3、购房地为产权人配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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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婚姻关系证明 |
材料类型 |
原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民政局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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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为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办理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时,除原办理材料外,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房地为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
2、购房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截至提取时点前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
3、购房地为产权人配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
受理标准 |
1、职工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所在地非产权人家庭成员(包括产权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及还贷提取。 规定所称“直系亲属”包括产权人父母、子女及其子女的配偶。
2、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贷款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还贷,可按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3、同一笔贷款职工再次申请办理还贷提取的,须在上次提取还贷满一年后。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51353-2019)4.1.4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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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借款人的配偶、产权人子女的配偶申请提取的,或房屋所在地为产权人配偶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必须提供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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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监护人身份证件及监护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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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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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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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为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办理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时,除原办理材料外,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房地为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
2、购房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截至提取时点前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
3、购房地为产权人配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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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监护人身份证件及监护人证明 |
材料类型 |
原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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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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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为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办理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时,除原办理材料外,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房地为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
2、购房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截至提取时点前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
3、购房地为产权人配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
受理标准 |
1、职工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所在地非产权人家庭成员(包括产权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及还贷提取。 规定所称“直系亲属”包括产权人父母、子女及其子女的配偶。
2、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贷款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还贷,可按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3、同一笔贷款职工再次申请办理还贷提取的,须在上次提取还贷满一年后。
4、无锡不需要提供。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51353-2019)4.1.4 3 对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 4 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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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对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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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受托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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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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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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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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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为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办理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时,除原办理材料外,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房地为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
2、购房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截至提取时点前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
3、购房地为产权人配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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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受托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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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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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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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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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为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办理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时,除原办理材料外,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房地为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
2、购房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截至提取时点前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
3、购房地为产权人配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
受理标准 |
1、职工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所在地非产权人家庭成员(包括产权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及还贷提取。 规定所称“直系亲属”包括产权人父母、子女及其子女的配偶。
2、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贷款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还贷,可按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3、同一笔贷款职工再次申请办理还贷提取的,须在上次提取还贷满一年后。
4、职工委托他人代领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代领人除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需提供职工本人及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51353-2019)4.1.4 3 对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 4 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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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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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银行借记卡(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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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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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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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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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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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为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办理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时,除原办理材料外,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房地为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
2、购房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截至提取时点前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
3、购房地为产权人配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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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银行借记卡(存折)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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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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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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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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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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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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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银行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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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无 |
填报须知 |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为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办理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时,除原办理材料外,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房地为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
2、购房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截至提取时点前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
3、购房地为产权人配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
受理标准 |
1、职工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所在地非产权人家庭成员(包括产权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及还贷提取。 规定所称“直系亲属”包括产权人父母、子女及其子女的配偶。
2、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贷款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还贷,可按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3、同一笔贷款职工再次申请办理还贷提取的,须在上次提取还贷满一年后。
4、目前只受理建行、工行、农行、中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无锡农商行、江阴农商行、宜兴农商行的银行借记卡。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51353-2019) 4.4.2 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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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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