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新证)
无锡市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新证)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23019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20001400661483000123019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生产企业应提交1年内的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由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2000140066148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2号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H区卫健委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五条 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五)生产工艺流程图。 (六)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八)拟生产产品目录。 (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按照附件1的要求和格式提供。

证照分离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如委托办理,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退还)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2.本表内容应真实反映

查看更多
2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其他 1份 必要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2.本表内容应真实反映

查看更多
3

拟生产产品目录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2.本表内容应真实反映

查看更多
4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2.本表内容应真实反映

查看更多
5

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2.本表内容应真实反映

查看更多
6

生产工艺流程图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2.本表内容应真实反映

查看更多
7

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2.本表内容应真实反映

查看更多
8

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必要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2.本表内容应真实反映

查看更多
9

江苏省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2.本表内容应真实反映

查看更多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1工作日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符合要求
2 现场勘查 1工作日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符合要求
3 许可核准 1工作日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符合要求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00项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第81项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委托设区的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10-81825601,窗口咨询地址: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2号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H区卫健委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0-81822076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符合条件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力,对该事项办理依据或审批条件等的知情权、咨询、投诉、申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力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司法厅
电话025-68509933;025-68509927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28号
网址http://sft.jiangsu.gov.cn/art/2015/5/19/art_71927_8103121.html
行政诉讼
部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电话025-69816981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3-1号
网址http://www.njtlfy.gov.cn/index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2号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H区卫健委窗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10-81825601,窗口咨询地址: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2号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H区卫健委窗口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0-81822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