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的补助和保健津贴,以及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治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的补助和抚恤
无锡市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的补助和保健津贴,以及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治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的补助和抚恤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基本编码 32052300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20001400661483320523002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2000140066148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2号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H区卫健委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376号)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 六、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调整相关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具体办法。   七、完善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   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加快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补助和保健津贴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2.本表内容应真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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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补助和抚恤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2.本表内容应真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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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审查决定 1工作日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无办结时限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无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376号)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 六、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调整相关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具体办法。   七、完善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   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加快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10-81822051;窗口咨询地址: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2号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H区卫健委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0-81822044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申请人依法享有符合条件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力,对该事项办理依据或审批条件等的知情权、咨询、投诉、申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力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无锡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电话0510-81825296或025-83628220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199号或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42号
网址http://www.wuxi.gov.cn/或http://wjw.jiangsu.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电话0510-81176600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青莲路68号
网址http://wxbhfy.chinacourt.gov.cn/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2号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H区卫健委窗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10-81822051;窗口咨询地址: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2号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H区卫健委窗口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0-81822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