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21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20001400673793321021001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无锡市商务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2000140067379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199号12号楼无锡市政务服务中心1层F区商务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二条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第三条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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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存管账户信息和存管协议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
2 |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
3 |
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
4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
5 |
购卡章程、协议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
6 |
实体卡样本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
7 |
真实性声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
8 |
资金管理制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1 | 受理 | 0工作日 | 受理材料,依法审核材料是否齐全 |
2 | 审查 | 2工作日 | 依法审核,出具初审意见 |
3 | 上报 | 1工作日 | 审核结果上报 |
4 | 批准 | 2工作日 | 依法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
5 | 送达 | 0工作日 | 通知企业领取批准材料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确认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确认书 |
- 设定依据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售卡企业由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备案机关统一备案。 【规范性文件】《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商规〔2012〕4号) 第四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跨省辖市以外区域其母公司在我省注册的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江苏省商务厅备案; (二)非跨省辖市区域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市内其它发卡企业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县(市)内规模发卡企业和其他发卡企业向登记注册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一)窗口咨询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199号12号楼无锡市政务服务中心1层F区商务局窗口 电话:81823013 (二)电话咨询:81825599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一)投诉电话 81825987;(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199号5号楼4楼无锡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处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0-12345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符合条件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力,对该事项办理依据或审批条件等的知情权、咨询、投诉、申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力;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江苏省商务厅 |
电话 | 025-86633438 |
地址 | 南京市北京东路29号 |
网址 | http://swt.jiangsu.gov.cn/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0-81176600 |
地址 | 无锡市滨湖区青祁桥堍青莲路68号 |
网址 | http://wxbhf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