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扣、拖欠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或实习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行政处理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14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200014008089B3321014001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200014008089B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中心广瑞路2号权益服务大厅5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受理条件:
通过投诉举报、主动监察、上级交办转办、其他来源等渠道产生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经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依法开展调查或检查后,查实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拖欠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低于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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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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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及立案 | 0工作日 | 受理条件: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二年内;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有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属地管辖)。 |
2 | 调查取证 | 1工作日 |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监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
3 |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 0工作日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监察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拖欠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实习报酬;实习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足额支付实习报酬,并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顶岗实习学生加付赔偿金。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规章】《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专门机关。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劳动监察总队、支队、大队,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投诉的受理条件有哪些?
答: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 有明确的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的;
3、 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无锡市广瑞路2号权益服务大厅5号窗口 电话咨询:0510-85011432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0-82411397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0-12345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被作出行政处理的相对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理的依据有知情权,有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无锡市司法局 |
电话 | 0510-81825297 |
地址 | 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0号楼 |
网址 | http://wxsfj.wuxi.gov.cn/doc/2019/07/01/2615402.shtml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0-12368 |
地址 | 无锡市梁溪区民和路1号 |
网址 | http://lxqf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