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审批
无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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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4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503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200MB1940272W3000115034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此事项无中介服务机构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200MB1940272W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2号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G区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各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办事窗口:无锡市新吴区震泽路28号新吴区政务服务中心C厅4号、5号、6号窗口、无锡市梁溪区清名路380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1、B2窗口、无锡市锡山区东亭中路8号锡山区行政审批中心二楼三号厅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108号行政审批中心三楼8号、9号窗口、无锡市清舒道77号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4-10号、无锡市滨湖区滴翠路98号滨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市级测管部门初审同意 2.经评估确实需要拆迁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江苏省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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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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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平面图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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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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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窗口受理 0.5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同意受理
2 市局测管处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1.5工作日 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于批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如果是初次送审要求比较高的还要组织会审。 经审核,拟同意迁建申请或不同意迁建申请。
3 分局领导签批 1工作日 针对测管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批。 同意测管部门意见或不同意测绘部门意见。
4 市管点下发通知,省管点上报省厅 1工作日 根据领导的审批意见,下发通知。 下发迁建通知或上报迁建请示。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江苏省永久性测量标志准予迁建决定书
审批结果样本 江苏省永久性测量标志准予迁建决定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十三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 第十九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二)拆迁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还应当通知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规范性文件】《关于明确测量标志管理职责的通知》(苏测〔2006〕55号) 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和《江苏省测绘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量标志管理工作的职责明确如下: 我省测量标志的维修和保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省测绘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以及c级以上gps点的维修和保护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三、四等测量标志以及c级以下gps点和城市测量标志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以及a、b、c级gps点的迁建工作需报省测绘局审批;国家三、四等测量标志以及c级以下gps点的迁建工作需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市、县(市)自建的测量标志迁建分别由各自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迁建的测量标志,有关建设部门要承担迁建费用。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永久测量标志点拆迁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答:
江苏省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 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平面图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10—81823534(市局);各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办事窗口电话:新吴区0510-85216755、梁溪区0510-85737382、锡山区0510-88200561、惠山区0510-83592690、经开区0510-80580212、滨湖区0510-85862756 窗口咨询地址: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2号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G区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各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办事窗口:无锡市新吴区震泽路28号新吴区政务服务中心C厅4号、5号、6号窗口、无锡市梁溪区清名路380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1、B2窗口、无锡市锡山区东亭中路8号锡山区行政审批中心二楼三号厅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108号行政审批中心三楼8号、9号窗口、无锡市清舒道77号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4-10号、无锡市滨湖区滴翠路98号滨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0-12345;0510—81823521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符合条件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力,对该事项办理依据或审批条件等的知情权、咨询、投诉、申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力;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无锡市人民政府
电话0510-81825297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新金匮路1号
网址http://www.wuxi.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电话0510-12368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广瑞路街道崇正路1号
网址http://lxqf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2号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G区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各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办事窗口:无锡市新吴区震泽路28号新吴区政务服务中心C厅4号、5号、6号窗口、无锡市梁溪区清名路380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1、B2窗口、无锡市锡山区东亭中路8号锡山区行政审批中心二楼三号厅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108号行政审批中心三楼8号、9号窗口、无锡市清舒道77号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4-10号、无锡市滨湖区滴翠路98号滨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10—81823534(市局);各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办事窗口电话:新吴区0510-85216755、梁溪区0510-85737382、锡山区0510-88200561、惠山区0510-83592690、经开区0510-80580212、滨湖区0510-85862756 窗口咨询地址: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2号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G区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各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办事窗口:无锡市新吴区震泽路28号新吴区政务服务中心C厅4号、5号、6号窗口、无锡市梁溪区清名路380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1、B2窗口、无锡市锡山区东亭中路8号锡山区行政审批中心二楼三号厅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108号行政审批中心三楼8号、9号窗口、无锡市清舒道77号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4-10号、无锡市滨湖区滴翠路98号滨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0-12345;0510—81823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