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15045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200MB1940272W332011504500202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出让前期工作(地块条件、地价评估、现场踏勘、集体决策研究、编制协议出让方案报政府审批、公示、签订出让合同等)须按规定执行。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200MB1940272W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2号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G区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各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办事窗口:无锡市新吴区震泽路28号新吴区政务服务中心C厅4号、5号、6号窗口、无锡市梁溪区清名路380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1、B2窗口、无锡市锡山区东亭中路8号锡山区行政审批中心二楼三号厅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108号行政审批中心三楼8号、9号窗口、无锡市清舒道77号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4-10号、无锡市滨湖区滴翠路98号滨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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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通知书、规划条件、地块红线、勘测定界报告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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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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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申请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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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符合材料要求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2 | 审核 | 3工作日 | 符合规定 |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不符合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3 | 结果 | 1工作日 | 通过审批 | 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审批,公告,成交签订合同。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是行政许可,不是行政权力,无法定办结时限规定。供地前期相关工作(地块条件、地价评估、现场踏勘、集体决策研究、编制出让方案报政府审批、公示、签订出让合同等)办理时间存在不确定因素,应以实际办理时间为准。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协议出让供地方案审核流程为5个工作日,不包括报批市政府及公示时间。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机构改革后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制发) |
审批结果样本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机构改革后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制发)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一公顷以下的,在县行政区域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五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按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范围内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10-81827609(市局);各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办事窗口电话:新吴区0510-85216755、梁溪区0510-85737382、锡山区0510-88200561、惠山区0510-83592690、经开区0510-80580212、滨湖区0510-85862756 窗口咨询地址: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2号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G区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各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办事窗口:无锡市新吴区震泽路28号新吴区政务服务中心C厅4号、5号、6号窗口、无锡市梁溪区清名路380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1、B2窗口、无锡市锡山区东亭中路8号锡山区行政审批中心二楼三号厅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108号行政审批中心三楼8号、9号窗口、无锡市清舒道77号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4-10号、无锡市滨湖区滴翠路98号滨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0-12345;0510-81827608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符合条件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力,对该事项办理依据或审批条件等的知情权、咨询、投诉、申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力;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电话 | 0510-81825297 |
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新金匮路1号 |
网址 | http://www.wuxi.gov.cn/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0-12368 |
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广瑞路街道崇正路1号 |
网址 | http://lxqf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
- 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2号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G区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各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办事窗口:无锡市新吴区震泽路28号新吴区政务服务中心C厅4号、5号、6号窗口、无锡市梁溪区清名路380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1、B2窗口、无锡市锡山区东亭中路8号锡山区行政审批中心二楼三号厅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108号行政审批中心三楼8号、9号窗口、无锡市清舒道77号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4-10号、无锡市滨湖区滴翠路98号滨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
- 咨询电话:0510-81827609(市局);各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办事窗口电话:新吴区0510-85216755、梁溪区0510-85737382、锡山区0510-88200561、惠山区0510-83592690、经开区0510-80580212、滨湖区0510-85862756 窗口咨询地址: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2号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G区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各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办事窗口:无锡市新吴区震泽路28号新吴区政务服务中心C厅4号、5号、6号窗口、无锡市梁溪区清名路380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1、B2窗口、无锡市锡山区东亭中路8号锡山区行政审批中心二楼三号厅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108号行政审批中心三楼8号、9号窗口、无锡市清舒道77号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4-10号、无锡市滨湖区滴翠路98号滨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0-12345;0510-81827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