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异地再交易自住住房
无锡市

0

到现场次数 

3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异地再交易自住住房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1701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23202004663045831332101701300004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实施主体编码 123202004663045831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A:无锡市运河东路388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大厅一楼3号、8-12号窗口;办公地址B:江阴市长江路18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56-B60窗口; 办公地址C:宜兴市宜城街道永安路15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营业大厅一楼1-5号窗口; 办公地址D: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迎宾北路8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锡山分中心营业大厅二楼2-5号窗口; 办公地址E:无锡市惠山区政和大道206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惠山分中心营业大厅一楼1-5号窗口。 其他银行网点办理地址见:www.wuxi.gov.cn/gjj/(限办理购买本地商品房、存量房、经济适用房提取业务)
办理时间 办公地址A、D、E: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6:15,法定节假日除外;办公地址B: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15,法定节假日除外;办公地址C: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15,法定节假日除外。 其他银行网点办理时间见:www.wuxi.gov.cn/gjj/(限办理购买本地商品房、存量房、经济适用房提取业务)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购买异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 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不动产权证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为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办理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时,除原办理材料外,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房地为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 2、购房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截至提取时点前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 3、购房地为产权人配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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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契税或增值税发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其他 1份 必要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为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办理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时,除原办理材料外,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房地为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 2、购房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截至提取时点前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 3、购房地为产权人配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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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身份证件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为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办理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时,除原办理材料外,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房地为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 2、购房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截至提取时点前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 3、购房地为产权人配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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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银行借记卡(存折)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为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办理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时,除原办理材料外,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房地为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 2、购房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截至提取时点前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 3、购房地为产权人配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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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购房合同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非必要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为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办理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时,除原办理材料外,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房地为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 2、购房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截至提取时点前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 3、购房地为产权人配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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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非必要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为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办理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时,除原办理材料外,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房地为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 2、购房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截至提取时点前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 3、购房地为产权人配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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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户口簿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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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婚姻关系证明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非必要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为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办理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时,除原办理材料外,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房地为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 2、购房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截至提取时点前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 3、购房地为产权人配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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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受托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为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办理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时,除原办理材料外,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房地为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 2、购房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截至提取时点前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 3、购房地为产权人配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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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监护人身份证件及监护人证明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为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办理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时,除原办理材料外,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房地为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 2、购房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截至提取时点前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 3、购房地为产权人配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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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核准 0工作日 申请人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材料确实齐全、合规后,予以核准办结。
2 审核 1工作日 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中心规定。
3 受理 0工作日 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规,经确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增补依据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三)大修自住住房的;(四)支付房租的;(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六)补缴土地收益的;(七)支付旧住宅电梯整治费用的;(八)支付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的;(九)退休的;(十)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一)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二)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十三)出境定居的;(十四)职工被判处刑罚的;(十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常见问题
问: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为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办理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时,除原办理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
1.购房地为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 2.购房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截至提取时点前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 3.购房地为产权人配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或电话咨询:0510-12329,网上咨询链接:http://www.wuxi.gov.cn/gjj/fzlm/ggfw/index.shtml?ggfwid=0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0-12345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知情权、申请权、补正权、陈述申辩权、要求和参与听证权、申请回避权、平等获得许可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依法履行以下义务:遵守相关规定义务、如实规范申请义务、积极配合审查义务、按规定履行义务、支持监督检查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无锡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
电话0510-12345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新金匮路1号
网址http://www.wuxi.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电话0510-82211618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青莲路68号
网址http://wxbhfy.chinacourt.gov.cn/
办理地点
  • 办公地址A:无锡市运河东路388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大厅一楼3号、8-12号窗口;办公地址B:江阴市长江路18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56-B60窗口; 办公地址C:宜兴市宜城街道永安路15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营业大厅一楼1-5号窗口; 办公地址D: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迎宾北路8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锡山分中心营业大厅二楼2-5号窗口; 办公地址E:无锡市惠山区政和大道206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惠山分中心营业大厅一楼1-5号窗口。 其他银行网点办理地址见:www.wuxi.gov.cn/gjj/(限办理购买本地商品房、存量房、经济适用房提取业务)
咨询方式
  • 现场咨询或电话咨询:0510-12329,网上咨询链接:http://www.wuxi.gov.cn/gjj/fzlm/ggfw/index.shtml?ggfwid=0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0-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