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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类别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320164149001
实施主体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附表“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中保留事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审批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十九条 在太湖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在核心景区建设的项目,经省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其他建设项目经市、县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市、县管理机构办理审核的建设项目应当报省管理机构备案。
备注
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
1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