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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风景名胜区内砍伐树木的批准
类别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320164149003
实施主体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切实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林木、动植物,保护自然生态,严禁捕杀各类野生动物。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并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砍伐林木。
备注
无
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
1
在风景名胜区内砍伐树木的批准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