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列表
在风景名胜区内砍伐树木的批准
类别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320164149003
实施主体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切实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林木、动植物,保护自然生态,严禁捕杀各类野生动物。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并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砍伐林木。
备注
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
1
在风景名胜区内砍伐树木的批准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