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部门
惠山区城管局、惠山区数据局、洛社镇、阳山镇、 长安街道、堰桥街道、钱桥街道、前洲街道、玉祁街道
服务对象
惠山区排水管理范围内的排水户
      按照《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排水规划范围内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单位的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排水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排水设施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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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入污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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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排水规划范围内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注:新建排水设施项目排水方案设计前,应当由排水管理部门现场核实后,确定排放口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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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入污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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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主要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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