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申请
公租房申请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17007000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2000140065697300071700700001 | ||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锡市地震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20001400656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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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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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2号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G区住建局窗口;江苏省无锡市东亭中路8号锡山文体局大楼;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108号;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滴翠路98号;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清名路380号;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震泽路28号;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三)基本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国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 2.《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方面符合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保障条件。 3.《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线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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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办结时限 | 5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转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四)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同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 (二)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承诺办理时间不包含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 |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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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结果样本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查看】 | ||
设定依据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0510-827586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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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0-81823596 |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符合条件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力,对该事项办理依据或审批条件等的知情权、咨询、投诉、申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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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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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 | 无锡市司法局 |
| 电话 | 0510-81825296 |
| 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观山路199号10号楼 |
| 网址 | http://wxsfj.wuxi.gov.cn/doc/2019/07/01/2615402.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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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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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电话 | 0510-81176600 |
| 地址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网址 | https://bh.wxfy.gov.cn/index.shtml |
办理地点
咨询方式
监督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