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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降级

驾驶证降级

0
到现场次数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部门信息
窗口办理
受理标准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收费情况
审批结果
法律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权利义务
法律救济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0901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200014006497E332100901100002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无锡市公安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200014006497E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警邮合作),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2号楼一楼1号2号窗口;市政务服务公安车辆管理分中心一楼1-12号窗口,无锡市经开区梁南路3号;综合科一楼办证大厅1-8号窗口,无锡市梁溪区江海西路201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车管所本部周一至周六)
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受理条件:

强制降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达到规定年龄降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五十九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因身体条件变化降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自愿降级: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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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
收费情况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
审批结果样本 机动车驾驶证【查看
法律依据

设定依据

【规章】《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第七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0510-12123; 网上咨询网址:http://ga.wuxi.gov.cn/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0-89110110; 投诉信件邮寄地址:无锡市经开区高浪西路58号督察支队;互联网投诉网址:无锡网上公安网网上:http://ga.wuxi.gov.cn/;无锡市车管所:0510-85413350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权利:1.了解申请的办理进展;2.知晓申请未被受理或批准的原因;3.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和申辩权;4.对审批结果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义务: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完备、真实、有效。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电话 0510-81825291,0510-81825296
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广瑞路街道崇正路1号
网址 http://lxqf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行政诉讼
部门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电话 0510-81110062
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民和路18号
网址 https://lx.wxfy.gov.cn/index.shtml

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警邮合作),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2号楼一楼1号2号窗口;市政务服务公安车辆管理分中心一楼1-12号窗口,无锡市经开区梁南路3号;综合科一楼办证大厅1-8号窗口,无锡市梁溪区江海西路201号。

咨询方式

电话:0510-12123; 网上咨询网址:http://ga.wuxi.gov.cn/

监督投诉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0-89110110; 投诉信件邮寄地址:无锡市经开区高浪西路58号督察支队;互联网投诉网址:无锡网上公安网网上:http://ga.wuxi.gov.cn/;无锡市车管所:0510-85413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