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划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划拨)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50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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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200MB1W18375F3000115013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无锡市数据局(无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200MB1W18375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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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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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2号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G区工程建设窗口(综窗)、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办事窗口(综窗):无锡市新吴区震泽路28号新吴区政务服务中心C厅6号、30号窗口、无锡市梁溪区清名路380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8号窗口、无锡市锡山区东亭中路8号锡山区行政审批中心二楼三号厅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108号行政审批中心三楼A11、A12窗口、无锡市清舒道77号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4-10号、无锡市滨湖区滴翠路98号滨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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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承诺办理时间不包含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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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样本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查看】 |
设定依据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510-81825700(市局)、各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办事窗口电话:新吴区0510-81896517/81896527、梁溪区0510-81009913锡山区0510-88200561、惠山区0510-83592690、经开区0510-80580212、滨湖区0510-85862756 、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2号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G区工程建设窗口、各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办事窗口:无锡市新吴区震泽路28号新吴区政务服务中心C厅6号、30号窗口、无锡市梁溪区清名路380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8号窗口、无锡市锡山区东亭中路8号锡山区行政审批中心二楼三号厅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108号行政审批中心三楼A11、A12窗口、无锡市清舒道77号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4-10号、无锡市滨湖区滴翠路98号滨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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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0-12345、051081823522/0510-81827621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0-12345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相对人权利:申请权,参与权,陈述、申辩权,行政监督权,行 政救济权等 行政相对人义务:服从行政管理,协助行政主体正常执行公务,接受 行政监督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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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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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无锡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
电话 | 0510-81825297 /025-86599728 |
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观山路199号10号楼/江苏省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 |
网址 | http://wxsfj.wuxi.gov.cn/doc/2019/07/01/2615402.shtml/http://zrzy.jiangsu.gov.cn/ |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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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0-81176600 |
地址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网址 | https://bh.wxfy.gov.cn/index.shtml |
办理地点
咨询方式
监督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