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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划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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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3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7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部门信息
窗口办理
受理标准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收费情况
审批结果
法律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权利义务
法律救济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501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200MB1W18375F3000115013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无锡市数据局(无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200MB1W18375F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2号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G区工程建设窗口(综窗)、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办事窗口(综窗):无锡市新吴区震泽路28号新吴区政务服务中心C厅6号、30号窗口、无锡市梁溪区清名路380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8号窗口、无锡市锡山区东亭中路8号锡山区行政审批中心二楼三号厅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108号行政审批中心三楼A11、A12窗口、无锡市清舒道77号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4-10号、无锡市滨湖区滴翠路98号滨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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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办理时间不包含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查看
法律依据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 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 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 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 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0510-81825700(市局)、各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办事窗口电话:新吴区0510-81896517/81896527、梁溪区0510-81009913锡山区0510-88200561、惠山区0510-83592690、经开区0510-80580212、滨湖区0510-85862756 、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2号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G区工程建设窗口、各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办事窗口:无锡市新吴区震泽路28号新吴区政务服务中心C厅6号、30号窗口、无锡市梁溪区清名路380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8号窗口、无锡市锡山区东亭中路8号锡山区行政审批中心二楼三号厅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108号行政审批中心三楼A11、A12窗口、无锡市清舒道77号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4-10号、无锡市滨湖区滴翠路98号滨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0-12345、051081823522/0510-81827621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0-12345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申请权,参与权,陈述、申辩权,行政监督权,行 政救济权等 行政相对人义务:服从行政管理,协助行政主体正常执行公务,接受 行政监督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等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无锡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电话 0510-81825297 /025-86599728
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观山路199号10号楼/江苏省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
网址 http://wxsfj.wuxi.gov.cn/doc/2019/07/01/2615402.shtml/http://zrzy.jiangsu.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电话 0510-81176600
地址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网址 https://bh.wxfy.gov.cn/index.shtml

办理地点

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2号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G区工程建设窗口(综窗)、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办事窗口(综窗):无锡市新吴区震泽路28号新吴区政务服务中心C厅6号、30号窗口、无锡市梁溪区清名路380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8号窗口、无锡市锡山区东亭中路8号锡山区行政审批中心二楼三号厅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108号行政审批中心三楼A11、A12窗口、无锡市清舒道77号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4-10号、无锡市滨湖区滴翠路98号滨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

咨询方式

电话:0510-81825700(市局)、各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办事窗口电话:新吴区0510-81896517/81896527、梁溪区0510-81009913锡山区0510-88200561、惠山区0510-83592690、经开区0510-80580212、滨湖区0510-85862756 、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2号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G区工程建设窗口、各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办事窗口:无锡市新吴区震泽路28号新吴区政务服务中心C厅6号、30号窗口、无锡市梁溪区清名路380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8号窗口、无锡市锡山区东亭中路8号锡山区行政审批中心二楼三号厅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108号行政审批中心三楼A11、A12窗口、无锡市清舒道77号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4-10号、无锡市滨湖区滴翠路98号滨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

监督投诉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0-12345、051081823522/0510-81827621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0-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