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延续
食品生产许可-延续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3102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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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200MB1770576C300013102300004 |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锡市知识产权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200MB1770576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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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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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2号楼一楼大厅H区市场监管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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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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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样本 | 食品生产许可证【查看】 |
设定依据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10-81827776、窗口咨询地址(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2号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H区市场监管局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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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0-85050531,0510-12345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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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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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无锡市人民政府、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电话 | 0510-81825296、025-85537519 |
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新金匮路1号、江苏省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7号龙江大厦 |
网址 |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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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0-81176600 |
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青莲路68号 |
网址 | http://wxbhf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
办理地点
咨询方式
监督投诉